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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踪】婚退了,彩礼该不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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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瑶  发布时间:2019-08-29 08:53:22 打印 字号: | |

彩礼,是古代延续下来的婚嫁习俗,中国古时婚姻的缔结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俗称彩礼,也有为结婚讨个彩头的寓意。彩礼作为封建陋习在新中国成立后受到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固的存在着。

在21世纪的今天,还经常有人因为彩礼而惹上官司。这不,近日罗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与彩礼有关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昔日亲热的两亲家为女方该不该退彩礼钱闹上了法庭。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小李和小陈两个年轻人在打工时认识,两人从相识到相恋,经过了花前月下、卿卿我我的五年恋爱时光。去年底,双方的父母都认为水到渠成,该给两人办理终身大事了,男方小李的父母按照习俗,高高兴兴的向小陈下了4万多元的聘礼,选定了吉日,两家人紧锣密鼓的筹办着婚礼。这时两个年轻人才发现,按照父母选定的婚礼日子,小李还不满法定婚龄,不能领取结婚证,然而这事对于兴高采烈的两家人来说已经不要紧了,关键是婚礼仪式要做到位。于是女方小陈的父母按照习俗从聘礼中拿出一部分钱来为小陈添置嫁妆,小陈和小李也动用了自己打工赚来的钱购置结婚用品、为双方的亲人购买了衣服等礼物。

终于到了大喜的日子,小李和小陈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了隆重的婚礼,婚后小陈来到小李家和小李的父母一起生活,但幸福的日子才刚开始,两个年轻人就出现了磕碰,在为家务琐事发生多次吵闹后,小李开始对小陈恶语相向,在婚礼过后三个月的一天,小陈一气之下搬回了娘家。此后两人经过多次沟通,无奈五年的恋情抵不过三个月柴米油盐的现实生活,两人决定分手。

此时,小李提出了一个要求,小李认为:为举办婚礼自己家花费了不少钱,自己打工赚来的钱花了也就算了,但彩礼钱是父母给的,是父母用血汗换来的,既然小陈不再和自己过日子了,双方又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就应当将彩礼钱退还给自己父母。

 

对此,小陈也有自己的想法,小陈认为:彩礼钱是男方父母因为两人结婚而赠与女方的聘礼,既然自己与小李婚礼都办了,已经达到了赠与聘礼的目的,那么这些钱就不能要求女方退还,而且彩礼钱中的一部分已经购买了嫁妆拿到小李家,自己家为筹办婚礼同样也花费了不少钱。争来争去没有结果,两亲家就闹上了法庭。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邀请原、被告双方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最终达成由小陈家退还一半彩礼钱给小李父母的调解协议,两万多元的案款小陈也当庭付给了曾经的公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婚约或者结婚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加以区别:

1、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姻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的,因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婚约一方在平时给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平常的人际交往范畴,是一种无偿的赠与,解除婚约时可以不返还。

3、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不是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约解除时可以要求返还,但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4、彩礼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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