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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拒不退还林地,二被执行人被拘留并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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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求哲  发布时间:2019-09-05 09:17:36 打印 字号: | |

2011年9月12日,罗平县罗雄街道圭山社区居委会阿总村第一生产队与李某、唐某签订一份《荒山(林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该生产队将其所有的林地(地名小冲坡)承包给李某、唐某经营管理使用;承包期限20年,承包费用146000元;承包期限内李某、唐某不得改变林地的地形地貌特征。合同签订后,李某、唐某在该土地内种植林木,并与邹某、双某合伙种植金银花。

 

2017年3月31日,罗平县罗雄街道与该生产队45户村民召开殡葬改革和选址动员会议,与会村民基本同意一次性出让小冲坡土地用于建设公墓。6月12日,李某及邹某、双某与昝某签订了一份《荒山承租经营权转让协议》,将该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昝某。7月3日,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文件,将小冲坡集体林地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

2018年1月,圭山社区居委会阿总村第一生产队向罗平法院起诉李某、唐某,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荒山(林地)承包合同》;判决李某、唐某返还小冲坡荒山并恢复原状。此案经罗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李某、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将小冲坡土地退还给该生产队。二人不服提出上诉,曲靖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中声明“给李某、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上诉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土地征收部门请求获取相应的补偿。”

2019年3月7日,圭山社区居委会阿总村第一生产队向罗平法院提交执行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接受案件后,于3月25日到小冲坡林地,向李某、唐某发放《执行通知书》,耐心的对二人做工作,对本案进行详细的分析,告知二人应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自身损失,最后要求二被执行人将林地上的设备、材料等带走,无法带走的可依法进行评估,必须在十日内内退还该土地。二被执行人表示愿意退还土地,但要求两个月的时间,经与申请人做工作,执行干警同意给二被执行人两个月的时间履行义务。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二被执行人确有损失,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两个月期限届满后,执行干警决定给李某、唐某二人多几个月的时间。9月2日,执行干警到小冲坡林地考察,发现二被执行人依旧未履行义务,遂通知阿总村第一生产队的负责人曹某及李某、唐某于第二天到罗平法院进行协商。

9月3日15时,双方坐在法院调解室,执行干警表示,已经充分考虑被执行人李某、唐某的实际情况,并给予二人足够的时间,也告知了二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但李某、唐某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接受执行通知书后5个月的时间都未履行义务。李某、唐某还意图拖延时间,耍赖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罗平法院决定,对李某、唐某依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3万元。

 

17时30分,李某、唐某被送达罗平县拘留所拘留,而后,法院将通过法律途径,将罚款落实到实处,对二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进行严厉的打击。

注:文中“老赖”特指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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