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持续数月的香港乱局,是以涉及司法管辖权的修法问题为导火索引发的,可见司法权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其地位是何等重要。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国际社会最为敏感的国家权力。
公元1853年(清咸丰三年)法国天主教神甫马赖非法潜入我国广西西林县, 打着宗教活动旗号进行不法活动。1856年,西林知县张鸣凤根据村民控告并调查属实后,将马赖及不法教徒共26人逮捕归案,依法判处马赖及不法教徒2人死刑,其余分别论罪处罚。这一事件史称“马神甫事件”,又称 “西林教案”。法国政府借口此事件挑起事端,联合英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战后清政府与法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条约,法国通过条约获取了很多特权,其中就包括领事裁判权,即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西方国家利用传教权利继续对祖国西南边疆地区进行渗透,进行侵华活动,并对地方司法活动进行干涉。下面我们就从光绪年间发生在罗平的几起案件,去了解当时西方宗教势力对中国的司法自主权的影响。
其一:师宗州与罗平州交界处有一座外国传教士修建的教堂。因一位信教教民与与他人争控田地被控告,该教徒向罗平知州陶大浚转交了一封法国传教士的信函,意在让陶大浚在处理时予以关照。陶大浚认为“法堂乃公事之事,众人瞩目,倘一发信,则以后断案即公,而民亦谓私;即持平,而民亦谓徇情。” 陶大浚注重策略,仔细查明案情,秉公处断,又没有披露说情之事,断案后双方均无异议。陶大浚感言:法堂公地,不宜言私。地方官往往瞻顾情面,露在明处,转令民人不服,至滋事端。
其二: 光绪三十年十月初一日,陶大浚收到一封孙姓教民转来的署名某传教士的信函。经查:某殷氏丧夫,孙姓教民未经该女子夫家同意就强娶殷氏,因担心女子夫家控告,就先发制人投书州府。陶大浚怒曰:太藐视大清法律了,不仅强娶寡妇,还假冒洋人信函欺压民众,如此狐假虎威之人,一定要严肃查处。为防止洋教士恶人先告状从上面施压,陶大浚将上述情况逐级上报,以便上级机关及时掌握情况,明察是非,秉公行事。
其三: 光绪二十六年冬月初,捏卡村教民彭某向阮某借银十四两,并向阮某出具了借条。光绪三十一年八月,阮某身故。彭某知悉后,串通与彭某已经分家的胞弟彭某某让其出具已经还本付息的字据。阮某遗孀曾氏发现当初彭某出具的借条后向彭某要求还款未果,便禀告至州府。州府令彭某偿还债务,彭某呈递上署名某外国传教士的信函。经查,该信函并非该传教士所书。陶大浚感叹:地方词讼,向来不容传教士干预,为此政府专门与一些国家签订有条约。今后若再遇此等事,定严惩不贷。
清朝末期发生在罗平这三起案件,一方面反映出清朝末期,外国势力对清政府主权的干涉,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满清政府一些有良知的官员敢于顶住来自洋人的压力,秉公执法。
作为今天的中国法官,再也不会受到来自外国势力对司法裁判的粗暴干涉。我们每一位法官都应当挺直脊梁,排除各种干扰,廉洁司法,做到依法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