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八旬女老人一纸诉状将自己的10名子女告到罗平法院。
据了解,老人张某今年已81岁高龄,共生育了4个儿子,6个女儿。老伴走得早,老人含辛茹苦将众子女抚养长大,六个女儿外嫁异地,4个儿子也成家生子。本是养儿防老,儿女多是福,但近年来,老人体弱多病,生病住院是常事,却只有老三一人会照应,其他三个儿子无人关爱。无奈之下,老人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收到诉状后,阿岗法庭立即启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案,委托特邀调解员、村委会调解员等及时进村进寨进行调解。经了解得知,原来老人的六个女儿外嫁后很少回家,4个儿子虽在村里,但因家庭琐事矛盾较大,不愿意赡养老人。
2019年10月17日,张奶奶的十个子女来到法庭,但各持己见,争吵不断。承办法官及调解员对阐明了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并从情理的角度劝导众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生活上照顾老人,从经济上供养老人,常回家看看,给老年的母亲心灵上的慰藉。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子女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纷纷表示以后会承担起赡养的责任,给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
随后,在充分尊重张奶奶的意愿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奶奶随第三个儿子生活,张奶奶的其他三个儿子每人每年支付3000元赡养费。至此,该起赡养费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当让年老的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子女的关心和照顾,是父母年老时最温暖的依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