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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踪】擅自毁林开荒种庄稼,两村民因此获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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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永平  发布时间:2019-10-29 09:06:14 打印 字号: | |

林地是林业发展的根本,是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然而,由于毁林开荒成本低、收入高、见效快,导致一些农民在经济利益驱使下,置法律于不顾,动了毁林开荒的“歪脑筋”,打起了非法增收的“小算盘”。

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两村名因擅自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烤烟、玉米等农作物而获刑受罚。

法院查明,近年来,为了增加收入,被告人资某昌、王某德二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阿市里村鲁巴山开垦集体公山林地用于种植烤烟、玉米等农作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经鉴定,资某昌开垦林地的面积为14.031亩,王某德开垦林地的面积为11.183亩,均属于用材林。

 

法院认为,被告人资某昌、王某德二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由于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且资某昌家属积极配合当地林业部门恢复了部分被毁坏林地植被,王某德属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二被告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二被告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资某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王某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温馨提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林地对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林地上的植被一旦被破坏,其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等维护生态平衡方面的功能就会被减弱甚至彻底丧失,而且难以恢复或者根本无法恢复,即使恢复起来也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随着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地方政府也逐步加大对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整治和打击力度。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不要为了一己之私擅自毁林开荒,肆意破坏生态。无视国法,破坏林地,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锒铛入狱并受到财产处罚,若要执意动“歪脑筋”、打“小算盘”,最终也只会是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