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已经走进千家万户。可在行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或大或小的交通事故,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成为法院受理案件中很常见的纠纷类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正式有效的解决方式,对此类纠纷的裁判方式可调解,可判决。而对调解方式的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心态。交通事故诉讼中不诚信行为多发,部分当事人故意推迟出院,或在住院期间治疗其他与事故无关的疾病情等以伪造证据等方式扩大赔偿数额,既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
近日,板桥中心法庭法官连续办理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可是两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却是千差万别。原告雷某某诉被告万某某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一案,因雷某某起诉时尊重客观事实,费用计算合理,且其医药费由肇事司机万某某全部承担,雷某某在住院期间万某某也提供护理及照料,经调解,双方所有费用依照法律规定,三方半个小时就达成协议,纠纷得到实质解决,各方愉快结案。而另一起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一案。因受害人张某某住院期间治疗其他疾病,连伤残均未达到,却住院4个月,致使住院期间较长,相关费用双方争议较大。法官依理依法对其进行释明,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疾病医治及用药情况的相应损失不能得到支持的原由。但其仍然心存侥幸,最后肇事人何某某当面指出,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肇事方对其支付了部分护理及生活费用的事实,本来想着照顾受害人,没有主张相应赔付,不想受害人竟得寸进尺。如若张某某不同意调解方案,他们就要求法院依法裁判。最后受害人在事实面前,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思量以后,同意了调解方案。
从二个案例的差别可以窥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对损害发生后的做法,及正确对待就医治疗等情形,是真正维护权利的基础。在医疗费方面,一些受害人在主张的医疗费中会夹杂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以此达到多获得赔偿金的目的。发生交通事故原本是件闹心事,有些受害人想到的却是“坏事变好事”,变换手法趁机牟取额外的损害赔偿利益。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中,不诚信诉讼行为多发,损害了有关当事人利益,危害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和谐。殊不知国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或使原本清楚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或无中生有虚构出本不存在的纠纷,这无疑造成司法办案部门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对此种行为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寄语:不诚信诉讼行为,根源在于当事人的贪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每个人都将此作为行为准则的时候,不诚信行为将彻底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