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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债权人死了,债不能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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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庭伟  发布时间:2019-11-06 08:57:39 打印 字号: | |

日前,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债权人死亡,债务人一方企图“赖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已亡)的遗产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维护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债权人(已亡)严某某的合法遗产继承人,其母亲谢某某、妻子王某某、儿子严某、女儿严某某等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王某及其妻李某某共同偿还所欠债权人严某某(已亡)的债务45万元,并承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所得到的利息144000元。庭审中,四原告分别出示了债权人严某某在生前,也就是2017年9月16日与两被告决算后留下的一份金额为30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一份金额为150000元的借款协议。

经质证,被告王某、李某某辩称:协议上的签字和按印都是真实的,数字也对,但30万元本金中的10万元被用于和债权人严某某合作做事时的送礼开支了,说只应该承担20万元的还款义务;另外一份15万元本金的协议是写了,但没实际收到钱款。审理中,原告方出示了债权人的儿子严某在债权人死后,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11月28日,在被告王某家对债务偿还协商情况的谈话录音光碟及文字整理摘录,内容如下:“王某讲,就是这张,分作两份来,83万元含利息,这张是合的最后所有算了以这张为准,以前那个都还了就差这点,因为本金45万元开过年6月份我整了给你掉”;还有一份也是债权人之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5月15日的手机通话录音的光碟及文字整理摘录。内容为:“45万元我认可的“。

罗平县人民法院经认真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1年起到2018年11月21日债权人严某某死亡止,被告王某及其妻李某某多次向债权人严某某借款达80余万元,此期间一边借一边还,并支付一定的利息。2017年,债权人自知自己病情恶化;于是与被告王某经最后决算,签署了一份300000元和一份150000元的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利息。

 法院认为,死者严某某的母亲是谢某某、妻子是王某某,长子严某某,长女严某某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死者严某某借款给被告王某的45万元,事实存在,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赔还本金及利息按年利率的24%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王某赔还四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并以年利率为24%计算所得利息 。维护了四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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