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案件追踪】参与“专业”盗窃团伙半月内疯狂作案29起,这名未成年人被判刑了!
分享到:
作者:张庭伟  发布时间:2019-11-08 16:18: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专门盗窃车用电瓶的团伙盗窃案,该团伙四人在不到半月的时间里在罗平疯狂作案达29起。

其中,有一名被告何某家住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海丰村,至犯案被抓获尚不满18岁,因属未成年人,法庭对其进行了单独不公开审理。审理中得知,何某由于只有初中文化,加之父母管教不严,导致其养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不良习气,结交社会上的不良朋友,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令本该绽放的青春之花蒙上了灰色,实在令人惋惜。

从2018年12月12日夜里起,何某在另外三名成年同伙的唆使下伙同其余三名被告在罗平县钟山,板桥、长底、罗雄等乡镇疯狂作案,盗窃车用电瓶,至12月25日止,该团伙在13天内作案29起。仅12月16日一个晚上,该团伙就作案6起,一时间闹得涉案乡镇有车一族人心惶惶,特别是其所盗车辆大多在农村,极大的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

该案经罗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窃罪。但同时,被告人何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情形,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互为主从;另因被告人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此,罗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编有话说:

 青少年,心理发育还未健全,思想认知正处于半幼稚半成熟阶段,思想敏感、偏激、敢于行动、情绪不稳定,比较喜欢追求个性,容易受到社会的影响。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这个阶段价值观导向也极易走偏,如不及时教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不知不觉中就会染上不良习气,随之辍学,在社会游荡,久而久之就走上了违法之路。

对此小编建议,对于品行不良孩子的教育,家长要及早重视,不能养而不教或重养轻教,宠严要适度,教育要有法,同时注重自身言行,以身作则,给孩子好的身教言教,发挥榜样示范作用,避免孩子厌学辍学,而过早步入社会。在学校方面,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教师在教学中不能管教不管导,要注重对学生思想品德、心理健康的教育及价值观的正确引导。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