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你们帮助我,这些钱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谢谢您们!”
当原告张某从罗平县人民法院马街中心法庭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被告罗平某煤矿有限公司赔偿其因提供劳务受害的经济损失56000元人民币时,由衷地道出了对马街中心法庭的深深谢意。这一刻,作为法院里其中一员的我,切身感受到了司法为民的真正含义,也深切体会到了这份工作所带来的幸福感与荣誉感。
2019年1月15日,原告张某为被告罗平某煤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在井下劳务过程中,由于矿井左墙壁倒塌将原告左腿压伤,后送往罗平县医院住院治疗38天,诊断为左侧腓骨下段骨折及左侧内踝骨折,经鉴定属于十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马街法庭收到诉状后,考虑到本案涉及民生,及时组织调解,并达成协议,因此,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逐渐上升,法院为维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民生问题一直在努力。在处理提供劳务受害的案件,也折射出很多问题,普遍存在原告方安全保障意识不强,被告方安全保障不足,导致受害时常发生;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发生人身损害时只能向用工方主张,受害者权益保障途径单一不足。本案中,提供劳务者仅工作9天时间即发生伤害,接受劳务者本只需要承担几千元的劳动费用,却需要承担几万元赔偿费用,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对于此类案件,一方面需要使用劳工的个人或者公司应当提高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意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另一方面,提供劳务者一方应注意保留用工证据并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规范意识,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工作应当及时提出安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