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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罗平一男子中特等奖遭拒兑,法院倾心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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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一凡  发布时间:2019-11-12 08:35:35 打印 字号: | |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大多数有奖销售经营者都能按照承诺予以兑现奖品或奖金,既刺激了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热情,也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商家和消费者双双受益,可谓皆大欢喜,但也有极少数因种种原因产生矛盾。

罗平法院最近也受理了一件有奖销售纠纷,经过庭前、庭中、庭后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欢。

罗平县某建材城是由曲靖市某公司罗平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该建材城内的数家商户以该建材城的名义组织开展了相关的销售活动,活动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22日,活动设置了相应的奖项,其中特等奖为宝骏轿车310一辆,价值39800元。2018年12月9日,原告王某在建材城内的一家商户购买了床等家具,由活动的相关人员发给其相应的抽奖券,原告王某并于2018年12月22日下午18时参加了商场的抽奖活动,被抽中特等奖;但是该建材城以原告王某是商场内的员工为由拒绝兑奖,并将奖品兑现给其他人,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两次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

罗平法院在2019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结束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在2019年11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曲靖市某家私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兑现奖品21600元给原告王某。

以案说法: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曲靖市某家私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罗平分公司经营管理的“某某家居建材城”宣传海报载明的“年终大促.钜惠来袭”中明确特等奖宝骏310轿车价值39800元,可见,“某某家居建材城”发布的广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发出有具体内容的要约,即“特等奖:宝骏310轿车价值39800元”。任何人购买商品后参与“年终大促.钜惠来袭”活动的行为,均是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双方由此形成合同关系。

依据这一关系,任何中了特等奖的中奖人均有权利要求“某某家居建材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给付广告中标明的宝骏310轿车价值39800元,“某某家居建材城”是被告曲靖市某家私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罗平分公司经营管理的,应承担“某某家居建材城”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被告曲靖市某家私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罗平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曲靖市某家私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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