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今年初,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严重超载而引发的危险驾驶罪案,一辆核载7人的面包车,在乡村道路上实际载客14人,超员整整一倍,真是为钱不命。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2日15时许,家住罗平县老厂乡老厂村委会新厂村的被告人李某果驾驶五菱牌微型面包车,拉载学生从罗平县老厂中心小学向老厂乡水塘边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老厂乡水田边村路段处,被罗平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查,被告人李某果驾驶的微型面包车核定载人7人,实际载人14人,超员达整整一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非法营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致车上乘员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被告人李某果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寄语:
每年,全国因超员超载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在少数,一桩桩惨案,一个个血淋淋的教训,依然阻挡不了少数司乘人员,把法律当儿戏,视生命如草芥,只要钱,不要命,为了眼前利益而铤而走险。
相关行业驾驶员及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超员超载等危险行为,否则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为了他人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广大驾驶员要拒绝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等危险驾驶行为,遵法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希望广大乘客珍爱生命,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自觉抵制超员、无营运资质的车辆,并主动监督、举报客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