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因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而无法购买高铁票的陈某,主动履行了义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件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邹某与陈某于2011年1月3日登记结婚,两人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4年生育邹某家、邹某秦、邹某峻三子女。2017年邹某因病去世,陈某于邹某父母产生矛盾后离家外出,邹某家、邹某秦、邹某峻随祖父田某、祖母吴某共同生活,而陈某离家外出后重新成家。2019年7月,邹某家、邹某秦、邹某峻及三人的监护人吴某到罗平法院起诉陈某,要求陈某履行对三原告的抚养义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陈某自2019年9月起向原告邹某家、邹某秦、邹某峻每人每年支付3000元,合计9000元(限每年9月30日前给付)。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当年义务,2019年10月8日,邹某家、邹某秦、邹某峻及监护人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干警接手案件后,电话联系陈某,陈某表示自己后来成家的对象是建档立卡户,家庭条件困难,没钱给小孩。干警要求其到罗平法院说明情况,陈某说自己在广东打工,回不去。此后执行干警再也无法打通陈某电话。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陈某的财产,也没有任何发现,执行干警经请示领导后决定将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0月20日,一直无法联系的陈某突然主动打电话给执行干警,陈某在电话里表示:自己的老公公近日逝世,他们夫妻俩准备回家奔丧,但其丈夫顺利购买高铁票,陈某本人因为限制高消费措施无法购买高铁票。她恳请法院解除限制措施。执行干警则表示,只要陈某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就会解除对其的限制。陈某遂表示自己会尽快将钱打过来。2019年11月1日,陈某通过银行转款至法院账户。执行干警解除了对陈某采取的相关措施,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案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罗平法院对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全年截止至10月底,罗平法院对1271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促使部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文“老赖”特指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