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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一案跨三省,法官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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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成良  发布时间:2019-11-26 16:36:07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1月15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横跨福建,贵州,云南三省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调解,最终在庭审中成功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节约了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成本。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8年6月9日凌晨,家住贵州省兴义市坪东镇的原告何某先所拥有的一台工程挖机,在云南省罗平县长底温泉施工工地停放时,突遇上游暴雨河水猛涨,致使该工程挖机被冲入河中。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本案被告,也就是该机械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进行了报告。

6月9日当天,保险公司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就施救费,损失等进行了初步协商。之后,被告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正式对该挖机的施救费,残值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保险合同告知了原告所能获得的赔偿标的。因原告方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与自身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因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事故的发生地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开支的施救费72600元及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70万元理赔。从而形成了一桩典型的横跨三省的诉讼案件。

罗平县人民法院经认真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挖机全损,以及残值没有争议,主要争议的焦点为两点:一是保险公司委托评估的施救费为42000元,不予认可,而原告诉称实际开支施救费为72600元;二是厦门保险公司坚持只能按照挖机以每年12.5%的折旧后的剩余价值理赔,原告则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费所对应的保额70万元理赔。庭审中,原告当庭表明对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施救费不申请重新评估。

庭审中,法庭考虑到后期双方对挖掘机残值处理的复杂性,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较大的特点,厦门保险公司路途遥远,来一次也比较艰难,法庭引导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的正确理解,从节约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的方便当事人出发,合议庭在调解阶段做了大量的解释及劝说工作,并与厦门保险公司总公司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前赔偿原告何某先挖掘机各项损失费325763元;挖掘机残值归原告处理。案件最终得以调解结案。

当事人双方当天拿到法律文书后,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十分感谢!厦门保险公司并表示将尽快将案款打到罗平县人民法院的账户上,进一步促成本案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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