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为民服务解难题】便民司法的又一尝试:集中办理同类案件
分享到:
作者:周顺斌  发布时间:2019-12-03 08:44: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板桥中心法庭依照专人办理、集中办理的原则,集中调解了辖区内两批8件涉民生领域民事案件。

板桥中心法庭一次性收到了好几件辖区内的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兴义市的几位农民工之间涉土建、装修装饰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五件,追索劳动报酬的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三件。

在分案时法官们就提出集中办理的建议,在集中分案后,面对五件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承办法官根据初步证据分析,其中大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有两件相对有点争议,经核实五原告彼此均相互认识,其中两人还是夫妻。

获此信息后,承办人就决定用一天的时间来集中办理这这批案件,争取早日了结当事人心里的疙瘩。于是及时联系被告公司,当事人均如约而来,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没有什么争议的,全部调解结案。其他几件双方仅就给付方式及履行期限存在争议。最后,五个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一件,分期履行一件。

另外三件追索报酬型的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三原告均是多年前被同乡包工头约去外地做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长期索要报酬无果,手中持有包工头给的一张欠条,至今没有拿到钱。法官经多次联系被告,对方称暂时在外地做工不能及时回来应诉,但对争议事实没有意见,的确欠着同乡们工钱,得知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被告委托其亲友代为参加诉讼,三原告与被告就给付方式、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三案也调解结案。

今年以来,在全国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之际,罗平法院不断尝试以各种方式开展各种为民司法的探索。全域立案、网上立案、邮寄立案、诉调对接等形式多样,法院在立案环节认真及时做好相关立案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针对同类型案件和同一被告的案件,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实行繁简分流,集中专人办理某类案件,同类案件集中由某人办理。

民事中的物业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等大批涉民生领域案件,通过集中办理方式,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办结案件,给当事人一个实实在在的答复。

同时,通过科学分案、办案,不折腾、不倒腾,及时快速办结案件,也降低了司法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各部门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积极主动的提高办案效率,灵活运用诉讼和执行手段,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权利人,服务于民生保障,服务于基层稳定。认真践行着审判者、执行者用法律服务人民的初心和对宪法的庄严承诺。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