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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云南省罗平县这个恶势力犯罪团伙今日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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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会琼  发布时间:2019-12-04 09:12:53 打印 字号: | |

“12.4”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即将到来之际,罗平法院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涉恶案件庭审。

12月3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申小林、蒋能武、区正权、贺云能、袁应语、陈博、李伟、喻国清、谭家庚、李家富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案件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申小林、蒋能武、区正权、贺云能、袁应语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申小林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蒋能武、区正权、贺云能、袁应语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聚众赌博、向参赌人员放贷,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讨要赌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最后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

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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