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行业涉及到千家万户,出现物业纠纷也在所难免。不满物业管理服务,不少业主选择拖欠或拒交物业费来维权,此类纠纷并不少见,但拒交物业费真的是维权“筹码”吗?
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纠纷案,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不满物业服务与拖欠物业费是两码事,业主拖欠物业费并不是办法,应主动搜集证据理性维权。
2016年1月1日,原告罗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罗平县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对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作了明确约定。2016年1月15日,小区业主张某某与原告方签订了《业主公约》,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进行了约定。但被告张某某自2017年1月15日起,就没有依照《业主公约》缴纳相关的物业费用。原告经多次口头和书面催缴,被告仍然拒不缴纳。截止起诉时,共欠费28个月,累计金额5397元。该案经被告提供相关证据及法官对该小区进行实地勘察发现,小区电梯经常不正常运行,小区绿化较少,与规划完全不符,卫生环境差,车辆管理服务不到位,原告在小区服务管理上存在瑕疵。
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用,才能保障物业公司维持小区的正常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否则会导致小区秩序混乱,损害全体业主利益。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署了《业主公约》,并入住了该小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同时原告某物业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服务职责,减少服务瑕疵,为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从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本院实地勘察可以看出,小区里卫生并不尽如人意,部分地点垃圾乱放,车辆管理混乱,保安安全意识淡漠。原告在该小区提供的服务不到位,存在瑕疵,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费的诉求,经罗平县人民法院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可酌情扣减30%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罗平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欠28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以上审结的物业管理费案件,凡是涉及罗平某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案件均予以酌情扣减30%。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罗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罗平县某小区的业主具有约束力。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的发展,物业纠纷也越来越多,业主对服务不满时就拿拒交物业费来抵抗,而物业则采取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等措施,双方矛盾激烈,关系恶性循环,一旦对簿公堂,大多以业主败诉告终。在此小编提醒,如果遇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或者发生失窃等财物损失时,业主首先应该积极跟物业公司之间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取证工作,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而不是单一、消极地以拒交物业费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