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买房大多通过按揭、买车大多通过刷信用卡……,这些提前消费方式在解决了人们急于消费却又碍于眼下资金不足难题的同时,也迎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日前,罗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买车而透支信用卡,且到期恶意拖欠不还款的案件。
法院受理该案件,尽管被告经法院依法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但仍被法院依法判决偿还所欠款项并承担利息。
2016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告刘某某想买辆汽车代步,而当时正值22岁的她并不具有这个消费能力,不知是急于解决自己出行不便的困难还是虚荣心作怪,她十分迫切想要买张车,可是手头的钱并不多,但刷信用卡的话就得透支了。在陷入几番纠结后,被告决定向本案原告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请求原告为其购车所透支的信用卡额度提供担保。协商同意后,原告与被告、加上案外人云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
根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车所需透支的信用卡资金额度提供担保,并在该合同里明确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时全面履行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原告代偿的,被告应自原告代偿之日起向原告归还代偿款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协议签订后,被告刘某某顺利买到了自己的爱车。
迫切消费的心理冲昏了头脑的时候,人们往往会忽视了自己的偿还能力,透支的信用卡有了担保人,这下爱车是买到了,但当入不敷出无法偿还到期的欠款时,能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就成了一个大问题,一旦不履行义务,其所面临的问题就像线团一样越滚越大。
不出所料,本案被告之后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信用卡还款义务,从而导致银行在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转而向担保人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截止2018年7月6日,原告代为被告清偿了63986.46元的透支债务。
罗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作为担保人已代为清偿了被告的透支信用卡购车款63986.46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刘某某支付已垫付银行信用卡透支卡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代偿款63986.46元及至2018年9月7日止的利息3960.75元,本息共计67947.21元;并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的万分之六支付垫付款利息。
时下,刷信用卡或是通过其他渠道借贷提前消费已不是鲜有之事,这些提前消费方式在便捷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也很容易让消费者借贷成瘾甚至无法自拔,而因不理智消费,过度刷信用卡、大额借贷等导致不能按期还款或是拒还的事件屡屡发生,在这些事件中,大多被告人可能都抱有侥幸心理,想着能拖多久就拖多久,甚至想不还款,殊不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也不断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对于失信者将严厉惩罚。
所谓“有信者,行天下”尤其是在在当今这个以诚信为主的社会,更应该注重个人诚信,一旦成了失信者,除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外,也会受到“公德惩处”,处于时时不安,将寸步难行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