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5日,春节前夕,罗平法院执行法官组织一次系列案件的执行和解,促使几方当事人达成执和解协议,案件执结的同时,也保障了案外人的切身利益,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罗平法院执行局先后受理方某、曲靖某银行、杨某申请执行张某借款合同纠纷的系列案件,总标的近75万余元。2019年8月13日,在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执行法官扣划了张某拆除罗平县某采石厂的补偿款70万元。随后,案外人欧阳某于9月19日提起执行异议,他认为自己作为该采石厂的代表与罗雄街道办签订了《罗平县万峰山市级自然保护区非煤矿山关闭退出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该采石厂于2019年5月5日前自行拆除并配合植被恢复,给予应补金额的20%即31.49142万元,作为拆除采石厂设施设备的人工、机械等费用。但该笔款项现被罗平法院予以扣划,请求人民法院返还该笔款项。
罗平法院经审查查明后认为,该石料厂作为被执行人张某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其财产及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即为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和收入,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执行,因此,法院对该石料厂关闭后获得的补偿款予以扣划,并无不当。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驳回案外人欧阳某的异议申请。欧阳某对这一裁定不服,于2019年11月8日向罗平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坚持要求返还补偿款的20%作为拆除采石厂设施设备的人工、机械等费用。
这一系列案在执行程序上并无任何不当,但群众利益无小事,何况案件涉及到农民工工资问题,尤其新春佳节将至,法官既希望帮农民工兄弟拿回工资回家过个祥和的春节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2020年1月15日,执行法官及时主动地约见了几方当事人,就案件执行情况以及该采石厂的现状等与当事人详细沟通。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几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扣划的补偿款中,由欧阳某领取9万元支付农民工工资,剩余的案款由三位申请人按比例分配。协议达成后欧阳某撤回了执行异议之诉。随后几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成功化解了纠纷,解决了矛盾。
小编有话说:
该案的成功化解不仅体现了罗平法院工作的力度,也体现了罗平法院工作的温度。针对该案,法官并没有“一执了之”,而是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快速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原则,深入一线了解案情,耐心细致做工作,最终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办案效果,为保障民生利益和县域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