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日,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大水井居委会成功执结秦某与赵某甲、赵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案情:
秦某的房屋与被告赵某甲的房屋相邻,2014年9月1日,秦某之子秦某甲与赵某甲之子赵某乙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赵某乙于2016年3月30日自行拆除了该转让面积上的秦某家的小瓦房,后秦某提起诉讼,经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秦某甲与赵某乙于2014年9月1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2017年11月23日,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在之前拆除的秦某家小瓦房地点处用混凝土对地面进行了浇灌,并在该地点处停放车辆,致双方再次发生纠纷,秦某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甲、赵某乙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清除其浇灌在该地面上的混凝土,恢复原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甲以某政府为被告、以秦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政府向秦某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经某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某政府上诉,被终审裁定,驳回赵某甲的起诉。
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甲、赵某乙在未征得原告秦某的同意下用混凝土将该片属于秦某管理使用的土地进行浇灌,并在上面停放车辆,侵害了秦某对该片土地的管使用权。判令被告赵某甲、赵某乙排除妨碍,清除浇灌在秦某家被拆小瓦房地点上的混凝土,将地点交还秦某管理使用。
本案宣判后,赵某甲、赵某乙对判决书不服上诉,被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该起因土地引发的纠纷因多次上诉,导致双方积怨已深。为防止双方再衍生其他的纠纷,执行局工作人员联系大水井居委会书记,一起研讨做工作的方式方法,在不加深双方矛盾不影响村容村貌的前提下,如何将地点交由秦某管理使用。
通过多方多次分开做工作,赵某甲、赵某乙愿意主动请人清除浇灌在秦某家被拆小瓦房地点上的混凝土,秦某当即表示只需清理自赵某甲房屋通道外边界处50公分宽的混凝土。在执行局工作人员及居委会工人员的监督下,赵某甲、赵某乙完成了混凝土的清理工作并将地点交给秦某管理使用。
多年的矛盾,历经了三起诉讼三次上诉,终于在今天告一段落,可算是尘埃落定。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只愿双方秉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团结互助、和睦共处,营造和谐的邻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