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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罗平法院“放水养鱼”的善意执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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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向荣  发布时间:2020-04-03 14:59:19 打印 字号: | |

疫情防控期间,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以实际行动践行使命,积极担当作为,做到了防疫不松懈,执行不停歇,既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也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3月31日,罗平法院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妥善解决了申请人王某琼、柏某贤、彭某玮申请执行曲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琼、柏某贤、彭某玮与曲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三件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曲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曲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支付因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王某琼54124.73元,柏某贤53237.55元,彭某玮47887.64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对于企业而言,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效益。时值疫情防控期间,涉案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是案件有效办理的重要环节,故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既要攻坚案件、严格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设身处地、因企施策,结合执行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向申请人分析了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现实状况及经济下行对房地产的深度冲击。执行局尽量用活执行措施,即方便房地产公司处置商铺及商品房,通过抵押担保方式促进和解;向被执行人指出,企业也要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自己承担的法律义务,找准双方履行的结合点,优化营商环境。

最终申请人王某琼、柏某贤、彭某玮与曲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由王某每个月偿还每位申请人2500元,余下案款在2021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王某之妹王某芬以其名下的位于罗平县某小区12号商铺提供执行担保,若王某、曲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法院将拍卖担保人王某芬的12号商铺;申请人方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

三件案件双方当事人由最初的意见分歧较大到执行员明法析理后握手言和,通过执行和解促使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恢复信心,也使被执行人增强经营发展企业偿还债务的决心,既为企业发展争取了时间,也消除了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误解。

罗平法院坚持正确把握善意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关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保全资产的市场价值,努力实现多方共赢。审慎执行,尽量使用禁止权利变更,提供担保等“活封”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执行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不断增强企业的造血再生功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切实把依法、平等保护与新发展理念融合到执行实践中,为涉案企业复产提供司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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