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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治理】商会“和事老”,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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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源  发布时间:2020-05-12 16:02:48 打印 字号: | |

改革开放的40多年里,中国经济日新月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小黄姜的生产、加工是罗平县县域经济的一项重要产业支柱,走出了一条以商会带动,个体户为主的产业脱贫之路。商会逐渐成为市场交易中的稳压器。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板桥中心法庭充分应用委派调解机制,委派罗平县板桥金色小黄姜行业协会对一起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案件回顾】

2016年12月自诉人牛某东将当年烤制的干姜50吨存入被告人张某福的库房,被告人出具给自诉人入库单一张。双方约定,确定入库价格为1500元/吨,此价格包括库存费、装卸货费等全部费用。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福将自诉人牛某东所存干姜50吨擅自卖出,且未向自诉人牛某东告知出售情况。2019年12月11日自诉人到被告人处提货,才知悉货物已经被被告人张某福卖出了。后经罗平县板桥金色小黄姜行业协会主持协商,被告人张某福写下承诺书,参照当时市场价格,确定以1600元/吨赔偿自诉人牛某东的货物损失,并愿意按约定支付赔偿款共计85万元,定于2020年3月5日前全部支付完。但是到期后,被告人张某福没有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故自诉人牛某东以侵占罪起诉被告人张某福。诉讼请求:1、追究被告人张某福犯侵占罪的刑事责任。2、返还被侵占的货物或赔偿自诉人损失99万元(货物损失92万元、维权开支7万元)。

板桥法庭接到起诉状后,经过了解得知,前期板桥金色小黄姜行业协会就针对该案进行过调解,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于是向罗平县板桥金色小黄姜行业协会发出了委派调解函,该商会通过背对背的沟通方式,对自诉人和被告人分别做工作,后自诉人牛某东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张某福的刑事指控,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张某福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自诉人牛某东68万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福对自诉人牛某东的侵权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通过委派商会调解,被告人张某福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愿意主动偿还自诉人的损失,自诉人也表示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因此,本案以委派调解的形式化解了这一纠纷。

【启示】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反之,行业中有少数人心存侥幸,把法律和行规抛之脑后,必将给该行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其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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