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父母情感、精神弃养的孩子,跟孤儿有什么区别?
电影《何以为家》之所以受到欢迎,是因为它再次刷新了我们对父母的定义。
当夫妇生下孩子,人们称之为父母。
他们给了孩子生命,细心哺育孩子成长,在岁月里交付了自己的青春。
正因为这份无私和伟大,“父母”一词才重如泰山…
然而,生活不是影视剧,我们时有看到,养父母收养孩子多年,亲生父母突然出现欲领回,养父母百般不愿的画面,可在罗平法院审判庭上却映现了相反的一幕。
案情回顾
2010年4月间,听说被告伏某孩子要送养,当时已生有一女的艾某夫妇得知后想要领养,于是与伏某协商收养孩子,伏某当时与孩子生母杨某并未结婚,其想了想同意将孩子交给原告收养,但杨某当时并未在场,艾某夫妇担心其以后会找她们要回,故与伏某签订《领养协议》,协议表示:伏某自愿把儿子给艾某领养,以后决不会认回,艾某也要真心对待,不能将孩子换钱财和给予他人,如果今后有什么纠纷,后果由伏某自行承担。如愿,签订协议按了手印后,艾某夫妇一同将孩子带回家抚养,并为孩子办理了落户手续,取名为艾某为。
之后,不知什么原因,孩子长时间由艾某的老人照顾,固然与艾某夫妇没有较深的感情,孩子没等到亲生父母反悔来“寻根”,艾某夫妇却动了“退还”孩子的心思。可光阴流转,物是人非,且不说当年的送养是不是情非得已,但时隔多年,生父母伏某与杨某却已各自结婚成家,双方都有了自己的新家庭了,于是双方由此引发纠纷对簿公堂。
2019年4月,原告艾某夫妇向罗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确认艾某、彭某收养艾某为行为无效;被告伏某、杨某将艾某为从原告处领回并履行抚养义务;被告补偿孩子抚养费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艾某、彭某收养艾某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由被告伏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艾某为从原告艾某、彭某处领回抚养;驳回原告艾某、彭某其他诉讼请求。之后,伏某不服罗平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经过审理,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看到判决,想必大家都很困惑,案件中一方愿给,一方愿收养,并签订了协议还按了手印,为什么收养行为会无法律效力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在本案中,原告艾某夫妇已有一女且收养时夫妻二人未满30周岁,送养行为也未经孩子的生母杨某同意,而民政部门也不可能办理登记,故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至于原告要求补偿孩子抚养费的主张,因领养孩子是其自愿行为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且该案又不属解除收养关系,不适用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规定,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有话说
孩子没有选择权,父母却有。小编不知道已经开始懂事的小艾,该如何接受这般社会现实,他要用多少的努力才能过上普通人的日子,又要用多少年才能克服心理带来的后遗症。小编很担心,但同时也很愤怒,父母作为孩子人生中的第一个引路人,第一个守护者,父母必须承担起责任,不管是生父母还是养父母,物质上给不了孩子基本的生活保障,精神上给不了孩子足够的关怀,又谈何养育?如果连自己的人生都不能负责,就请不要祸害无辜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