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最终载体,全方位地向公众展现了案件诉讼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逻辑推理过程以及裁判结果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而将裁判文书上传至互联网进行公布,这种“看得见的公正”,已经越来越受公众的欢迎。但是,还是有部分群众对之不甚了解,以至于会错了意。
比如:
张三:法官,我和我老婆离婚这个案子,涉及我们太多的生活隐私,我要求你们不能将我们的离婚判决放上网!
李四:法官,我家那小子如今犯了这事,已经是够丢脸的了,我们也服判不上诉了,但他还未成年,为了让他以后出来还能好好生活找个活计干,你看,能不能不要将判决书放上网啊?
王五:法官,这调味配方是我们店的祖传秘方,我不能告诉你们,否则你们把我这秘方写在判决书里,那不就砸了我的饭碗嘛!
赵六:法官,我家小孙子的抚养权问题,不管你们是判给他爸还是他妈,我都想请你们不要把判决书公布在网上,正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啊!
……
针对这些疑虑,请听我们法官正解:
法官:作为法官,我们很高兴,你们已经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向你们保证,你们担心的事情是不会出现的。因为,关于裁判文书上网,我们法院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不是每一份文书都要上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有且仅有五类案件(请见文末的“知识小课堂”)的文书是不予上网公布的,比如张三说的离婚诉讼判决书、李四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书、赵六家的抚养权判决书,这些文书都是不予上网公布的。反之,除这五类案件外,我们在遵循保护公民信息的前提下,将其它案件文书一律公开,当然,我们会对文书中某些敏感信息进行相应地隐名处理,比如王五家的调味配方,我们会适当地进行技术处理,是绝不会出现泄漏信息的情形。
或许,有人又问“那些经你们法院认为不宜上网公布的案件,我们在网上找不到文书,万一你们随意审核不上网的情形,我们的知情权怎么保障?”
法官:首先,感谢您对我们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支持!其次,您不必担心,我们审核不上网文书的情形,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而且,我们虽未将这部分文书进行上网公布,但会公布案件信息,比如案号及不公开的理由等,以此切实保障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二十一世纪是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惊人,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一方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让公众对自身的行为后果有了预期,同时,更是对我们法官提出了挑战,因为它一定限度地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提高职业化水平,统一裁判尺度,以公开倒逼裁判公正。总之,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良方妙药,我们法官将继续借助科技手段,充分应用好文书纠错和隐名处理技术,力争把每一份裁判文书打造成可经历史检验的精品,为人民群众心中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美好愿景添砖加瓦!
知识小课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