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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罗平法院与“老赖”过招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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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正仓  发布时间:2020-06-12 08:48:48 打印 字号: | |

老赖为什么可恨?因为他明明有履行能力,而且还“剑走偏锋”。君不见,有多少老赖为躲执行背井离乡,远逃千里之外,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院也“奇招百出”……


6月9日上午,罗平县人民法院马街中心法庭一行4人又一次赶往辖区老厂乡吉白村委会大屋基村执行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16年7月罗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自行拆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外的混泥土墙体,判决被告李某某拆除建于集体通道上的空心桩墙体,以保证集体正常的通行需求。后被告方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李某某并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后原告赵某某等六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查控系统扭转案件办理被动局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外出务工、始终不露面,加之需要拆除的房屋墙体经过实地勘察,改墙系承重墙。执行干警遍找到王某某的妻子,交代其应当尽快联系其丈夫,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不履行,将可能承担被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这边,执行干警也未闲着,进行执行查控,了解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富源县老厂乡农行有一笔存款,执行干警立即冻结了该笔款项,并再次通知王某某的妻子,限期履行,否则将进行罚款,迫于罚款等强制执行的压力,王某某终于露面了、态度变得积极主动。

承办法官看到了转机,立即赶往其家中,现场指挥,告知其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拆除墙体。王某某承认建房占了集体通行的道路,但占用部分的构筑物是房屋的承重墙,强行拆除会危及房屋的稳固性,对现存房屋的正常使用势必会造成安全隐患。执行法官有理有据说道:“当初你建房占用的是集体历代通行道路,且建房的时候有人多次出来阻止,当时你一意孤行,说明你有过错在先,且此次执行是以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你应当尊重法律,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这下,王某某意识到自己法理情理都站不住脚,便答应自行拆除占道的建筑物墙体,但考虑到是承重墙,在拆除之前需要先从墙里面打起能承重的新墙体,以保持房屋的稳固。

案情一波三折,被执行人又一次动起“歪脑筋”。王某某虽然当着法官的面先从里面打起能承重的新墙体,并自行实施拆除原承重墙体,由于需要几天的时间才能砌起新的承重墙、拆除旧的承重墙,故执行法官交代完毕后撤离现场。但在法官走后,王某某并未将支撑承重墙体的石脚一并拆除,通行道路没有彻底畅通,申请人又一次向承办法官反映情况。

6月9日执行干警又一次赶到该村。到达现场后,执行干警告知其应当诚心善良,如再不自行拆除,法院将强制拆除,并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王某某再三权衡后,自行拆除石脚。在经原告方六名当事人确认后,这起“硬骨头案”终于得以执结,道路得以畅通。

法条链接:

1.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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