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之间在日常交往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关键是要懂得采取合法理智的方式对待,诅咒发誓不是信用的表达也不是矛盾纠纷化解的方式,至于诅什么咒,信什么誓,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
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为诅咒发誓便能够化解矛盾的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反诉原告)均系出租车司机。因张某在罗平县火车站路口候客时看到杨某从地上捡起一部手机,就跟高某说杨某发财了。杨某认为张某到处散布谣言诬蔑自己,便于2019年9月17日和18日连续两天早上见到张某时就开始咒骂,张某均未回应。2019年9月19日7时许,张某驾驶出租车到了罗平县火车站路口将车停车到杨某车前,双方发生争吵。张某随即从自己所驾车辆后备箱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香和木板,砍香赌咒说:如果其冤枉了杨某,则其愿意承受杨某的咒骂;如果没有冤枉杨某,则杨某骂张某的话由杨某自己承受。张某“砍香”后,双方继续争吵并发生厮打,被他人劝开后,杨某捡起地上被砍断的香扔去打张某,张某从自己出租车内拿出一根钢管(加力杆)打了杨某,双方再次厮打在一起,随后被赶到现场的警察制止。
杨某与张某打架后均于当天到医院治疗。杨某到罗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2.左侧冈肌肌腱关节囊面部分撕裂伤;3.左侧顶部头皮血肿。杨某在该院住院至2019年10月31日,支付医疗费14587.84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此次损伤为轻微伤,支付鉴定费800.00元。张某于当日到罗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在该院住院至9月23日,支付医疗费1765.80元。
法官说法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认为张某到处散布自己捡到他人手机不还的谣言损害自己名誉,便接连两天咒骂张某。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矛盾,导致矛盾升级,双方发生厮打,在被他人劝开后,双方继续争吵,杨某扔香去打张某,张某用钢管(加力杆)打杨某。因此,罗平法院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属于混合过错,对于导致的打架后果,双方过错责任相当,杨某、张某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杨某、张某关于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不予采纳。
最终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罗平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50%即19958.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反诉被告杨某赔偿反诉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50%即2391.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