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并表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制度新内容新理念也需要大力推行。
近日,罗平法院九龙中心法庭庭长张选刚受邀为九龙街道全体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培训课上,张法官从人民调解工作的涵义、性质、重大意义进行了详细讲解,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调解员们详细阐述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纠纷范围和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等需要注意的细节。
随后,张法官结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以案例讲解的方式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法:
1、 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调解法
2、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调解法
3、 借用外力调解法
4、 褒扬激励调解法
5、 排忧解难调解法
6、 迂回迁让调解法
7、 真情打动调解法
通过张法官深入浅出的讲述,人民调解员纷纷表示,这次培训受益匪浅,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不断改进调解方法,对新形势下复杂的纠纷矛盾以新的思路和理念进行分析,以更加多样的方式、更有利于彻底解决双方矛盾的调解方案来化解纠纷,并努力做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宣传效果。
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重要手段。
1、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
2、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
3、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村(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
4、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开展人民调解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新时代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实际行动,是一朵开在人民群众中“和为贵”的“东方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