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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事儿】民间借贷利率调整,借放贷的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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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铮红  发布时间:2020-08-25 15:19:3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以来,我国民间借贷利率,适用的是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也就是说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已经付了的,可以要求返还超过部分;36%至24%之间的部分(含36%),没付的法律不支持,但如果你已经付了,那也不能要求返还;24%以下(含24%)的部分法律给予保护。


没看懂,给你举个例子,比如说,2018年1月1日小赖找老高借了一万元钱,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48%(罗平话叫月利四分),利息月付,借期满一次还本。2018年1月至6月,小赖都每月向老高支付利息400元。到2018年7月,小赖觉得利息实在太高,无法承受,便与老高商量,可否降低利率,老高觉得小赖还算讲信用,这么高的利息每月都按时付,便同意把利率降为了年利率36%,于是小赖便每月支付给老高300元。可小赖还是承担不了,所以支付了四个月后,自2018年11月起,小赖就再也没向老高支付利息,更没有偿还本金。那哪些利息该付,哪些是不该付的呢?2018年1月至6月,小赖每月支付400元利息,若按年利36%计算,小赖只应支付300元,每个月多付的100元就是超过36%的部分,可以要求老高返还。2018年7月至10月31日,小赖每月支付300元,虽然高于24%,但未超过36%,所以给了就给了,小赖不能要求老高返还。2018年11月之后,小赖没有再付利息,老高可以要求小赖按年利24%支付利息,但不能要求小赖按约定的36%付息,因为没给的,法律最高只保护到24%。

是不是很复杂,是的!想不想简单点,朝这看!

下面要给大家隆重介绍一部司法解释,也就是今年8月18日才刚刚修订的、今年8月20日才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说今后没有“两线三区”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线两区”,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含四倍)的受到法律保护,超过的一律不保护。而什么叫“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呃,还得去查,好麻烦。不怕,热心网友已经给咱算好了,根据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但注意,这个数字不固定,可能每个月都会变动的哦)。比起以前的24%和36%,是不是降低了很多。

很多大“负翁”可能要问,这么好的司法解释,啥时候启用啊,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也就是说,你如果今年8月20日之后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那么法院会支持的最高利率就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当然,这部司法解释值得学习的地方还有很多,例如,该解释第十四条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当然,合同无效并不是说债务人就可以不用还款了,本金还是要还的,但双方约定的利息就没保障了,既然没有利息可赚了,那你还费那劲干啥,怪操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