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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场】被拘留过就不用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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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奎  发布时间:2020-08-26 15:03: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马街中心法庭再次找到被执行人牛某,要求牛某履行法律义务,但牛某依然拒不履行,并且态度横蛮,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屑一顾,而且还说:“进拘留所如家常便饭,没什么大不了”。

人人都怕进拘留所,牛某为什么却不以为意,还一副天不怕地不怕的样子,除了耍赖更多还与他被拘留过的经历有关,这事还得从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说起。

2018年9月19日,张某诉牛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马街法庭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牛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履行20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牛某未主动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被执行人牛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逃避执行、规避执行,不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2019年2月3日,罗平法院依法对牛某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申请人对赔偿数额也同意作出让步,只要牛某积极履行。但牛某认为,我被拘留过,为什么还要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嘴脸,本案执行陷入了僵局。后经法庭网络查控分析,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终结执行。 

  

2020年8月初,申请人张某到法庭陈述,被执行人牛某在七八月份之间变卖家畜生猪一头及黄牛一头,认为牛某或多或少应该有钱履行义务了,故再次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后,法官找到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义务,可牛某依旧耍赖表示自己没钱也不怕被拘留。听了牛某的话,法官依法对牛某的财产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后,多次对其做工作无果,最终决定依法对其再次拘留十五日,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不但会再次被拘留,还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送往拘留的路上,牛某渐渐认识到法院是“动真格”了,看到牛某也有些许悔过之意,执行人员便对其耐心的劝说。最终,牛某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拿出诚意,与申请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牛某的哥哥牛某甲主动提供担保,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张某各项损失20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6000元,共计26000元,其余损失由申请人张某自行承担。

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法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牛某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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