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都已经打到法庭审理最后陈述阶段,才提出撤诉的实在太少了,但笔者就有幸见到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呢?
原来,罗平县人民法开庭审理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田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汪某某认为自己多付给田某工程款,要求田某返还多付的工程款,田某则认为自己不仅没有多收到汪某某多付的工程款,而且还让利了汪某某几千元,要求驳回汪某某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审理进行到最后陈述阶段,汪某某陈述,要求撤回对田某的起诉。
为什么汪某某要在最后陈述时撤回起诉呢?这还得从调解时说起,原来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重新对原来工程款应付已付情况进行对账,在对账过程中,汪某某发现事实并不像自己认为的那样多付了工程款给田某,很有可能真是自己少付了,于是在调解过程中,汪某某语气就软了,说:那点小钱是否返还没关系,还不如用这扯皮的时间来赚钱。于是就出现了汪某某在最后陈述时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况。
下面再给大家看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例吧!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光、田某某偿还其欠款本金66万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张借条,借条上记载被告张某光向原告借款两次,一次借款20万元,另一次借款47.8万元,共计67.8万元,被告张某光看到借条也认可借条是自己签的,但自己并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只是向同为被告的田某借过17万。被告田某对原告的起诉完全没有意见。被告张某光的债权人明明是田某,怎么会变成张某,而且金额也从17万变成了66万呢?
法官抽丝剥茧,仔细审查,终于查明真相,原来是田某曾向原告借款20万,尚未归还,张某光又向田某借了17万,也没能归还,再加之张某光、田某之间还有些其他经济纠纷,田某就与张某光约定,将田某对原告的20万债务转让给张某光,由张某光负责直接偿还给原告,同时田某又把自己对张某光享有的上述17万债权及其它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直接向张某光收取。这样一转,本来与原告一点关系都没有的张某光,就欠原告66万了。张某光一时未能支付,原告加了点利息,就算到67.8万了,所以才有了原告手中的两张借条。
是不是看晕了,没关系,你只要抓住以下重点就ok:1.张某光其实没有向原告借过一分钱;2.田某倒是真的曾经向原告借了20万元,现在还没还。
所以,法官最终判决由田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00000元。
都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借条,而且被告也认可借条是真的,法院怎么还不判呢。说到底,还是证据的问题,近几年因为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诉讼增多,为了应对这一情况,法院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证据审查就十分严格,光有借条不行,被告还认了也不行,那到底怎么举证才行呢?简单地说就是你要收集证据让法官能相信你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
那在民间借贷中要怎样操作呢?
法官提醒你,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就会有银行交易记录,借款从哪个账户转入哪个账户是有明显记录的,有的银行还有对方的姓名,如果你有了对方的借条,又有银行交易记录,也许这个官司就赢了,再如微信转账就有微信账单,跟银行流水作用也是差不多的;当然也许你要问,那现金交易怎么办,其实多个心眼就行了,比如当着双方都熟悉的亲朋好友交付现金,在场的人就是证人,当对方不认可你借款给他时,你可以申请他们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请他们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等等,当然,社会需要诚信,真希望不要出现不诚信的事发生。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