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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踪】假卖口罩真诈骗 男子获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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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永平  发布时间:2020-09-16 11:45:21 打印 字号: |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了人们生活中的防护必需品,一时形成全民抢购热潮乃至“一罩难求”。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竟有不法分子嗅到其中的“商机”,假借卖口罩之名,实施诈骗牟取不义之财的“生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想趁疫情捞一笔?得到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采用视频连线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张某峰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以骗取他人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张某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某锋在罗平县境内通过其注册的昵称为“阿里『淘小铺』联盟学院-张浩”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后陕西省蓝田县华胥镇的李某、广东省陆丰市河东镇的欧某东、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的林某通过微信与张某锋(阿里『淘小铺』联盟学院-张浩)联系购买口罩,被告人张某锋又推荐李某、欧某东、林某向张某锋从网上非法购买的昵称为“九七”的微信号上购买口罩,并将“九七”微信号二维码名片发送给李某、欧某东、林某,骗取李某人民币7650元、欧某东人民币2400元、林某人民币1050元之后,中断与三被害人的电话和微信联系。三被害人分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和向微信平台投诉。被告人张某锋在被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后于2020年2月26日通过微信号“阿里『淘小铺』联盟学院-张浩”退还三被害人被骗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锋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利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锋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处罚;被告人张俊锋系初犯,案发后已退还被告人被诈骗款项,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前文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用品时,尽可能选择正规购买渠道,切勿轻信虚假信息,谨防上当受骗。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或者到就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还有一些由于疫情而衍生出的非法牟利的骗局和蓄意制造恐慌情绪的谣言,大家也要多留心,时刻保持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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