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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踪】“狭路相逢”未必勇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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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熙莹  发布时间:2020-09-18 11:49:17 打印 字号: | |

“老炮儿”驾车在乡村道路上行驶,到一转弯处时,突遇对方一“小炮儿”驾车占道行驶,还好双方反应及时,一把方向甩开后,各自把车刹住。人没事!车也没事!但没完事!

“老炮儿”:你转弯的时候不会让着点?教练就是这样教你的?

“小炮儿”:我占道又咋个些?又没撞着,你要咋个整?

一言不合,双方下车较量。

“小炮儿”随手从车上拿出一根棒球杆,一挥手打在“老炮儿”的头上,“老炮儿”头上顿时就出了血。“老炮儿”也不甘示弱,上去揪着“小炮儿”就撕打了起来。旁边的人看着这一老一少打得正欢,把车堵了一路,于是赶紧来劝架。

好说歹说,好不容易才把双方劝开,但似乎还是无法平息双方内心的怒火。

后来有人报了警,警察还没有到的时候,“老炮儿”的侄子到了,这个侄子也是个火炮脾气,听说“老炮儿”被打了,上去就朝“小炮儿”腹部踢了几脚,后来被围观的人拉开了。

随后,“老炮儿”、“小炮儿”各自到医院检查治疗。治疗结束后,双方又对各自的伤情申请了鉴定。结果是,“老炮儿”构成轻微伤,“小炮儿”肋骨断了2根,构成轻伤。

“小炮儿”一纸诉状将“老炮儿”和“老炮儿”的侄子告上了法庭,要求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5千余元。“老炮儿”心里也是觉得憋屈,自己头部受伤,虽然没有构成轻伤,但是造成了医疗费等损失2万余元,要求“小炮儿”承担。

因为是一起轻微刑事自诉案件,阿岗中心法庭在收到诉状后,委托人民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在调解员严厉的批评教育后,双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小炮儿”也撤回了对“老炮儿”及“老炮儿”侄子的刑事指控。

作为一起纠纷,也许就此算是了结了。但是作为案件本身,是值得深思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幸本案情节轻微,双方还有握手言和的余地,如果后果严重,行为人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狭路相逢”未必勇者胜,心宽一尺,路宽一丈。严守交规、文明行车、遇事冷静、礼貌待人,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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