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你好,请问你们是马街法庭吗?我是王某,你们怎么也不说一声就把我的卡冻结了?……我可以要求原告到你们法庭调解处理吗?”
这是近期马街法庭工作人员值班电话中接到的当事人的质疑声,某银行诉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法庭工作人员通知被告王某,但王某一直否认自己是该案的被告,之后就拒绝接听电话,给该案送达带来了困难。后银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在起诉的金额范围内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法庭审查后,依法裁定对被告王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后王某主动打电话和法庭工作人员联系,质问为什么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把他的卡冻结了。后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解说下,被告也理解了法庭依法办事的初衷,最终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一起到法庭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近年来,面对经济转型的压力及人口流动的增加,一方面债务人还款能力弱化,涉金融案件及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另一方面外出务工人员、跑路人员的增加以及主观上逃避债务的心态,导致送达难愈加激烈,为办案带来了压力。
为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兑现,在一定程度上破解送达难题,马街中心法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对起诉到法庭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在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符合保全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给予保全。今年以来,马街中心法庭共处理财产保全案件50余件,保全后被告主动现身并邀约原告到庭处理27件,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到庭撤诉14件,保全金额高达290余万元。通过诉前及诉讼财产保全,在一定程度上既解决了送达难问题,又解决了执行难问题;既提高办案效率,又节约了司法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