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死人了,就该有人来赔吗?
来看看今年罗平县人民法院办理过的这起案件
2019年原告郭靖、黄蓉(均为化名)16岁的儿子在上学途中与其他几名未成年人到罗平县板桥镇小募舍水库玩耍,二原告之子在水库里游泳时不幸溺亡。小募舍水库系当地饮用水源、基本农田灌溉水源,该水库向被告罗平县板桥镇某自来水厂供水。今年4月,二原告将罗平县水务局和罗平县板桥镇某自来水厂诉至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万余元。
被告罗平县水务局认为,小募舍水库是防洪和人畜饮水设施,不是对公众开放的游乐场所,该水库不允许公民进行游泳、捕捞等活动且已经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志,且罗平水务局对水库只负有确保水利设施功能完好的义务,并没有义务将水库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管理。罗平水务局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罗平县板桥镇某自来水厂也认为自己并不是水库的管理单位,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法官实地走访,罗平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和被告罗平县水务局在该水库周围设置了相应的防护栏和禁止攀爬、禁止游泳等警示标志。2020年6月4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曲靖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水库位于远离居民居住和活动的较偏僻场所,罗平县水务局、某水厂已在通往事发地的醒目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语、标志牌,并在水库四周设置了防护网,该警示标示和防护措施虽然客观上不能绝对防止危险行为发生,但绝对禁止人们进入水库本就不在罗平县水务局、某水厂的义务范围内,故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二原告痛失爱子,悲痛的心情,法官能够理解并十分同情,但法与情是有边界的,原告16岁的儿子在水库设立了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仍冒险进入水库游泳,二原告监护不力和孩子心存的侥幸心理才是导致孩子溺亡的真正原因,被告水务局和水厂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一、二审法院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明确了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身和被监护人的安危完全寄托于国家、他人无时无刻的提醒和保护之下。我们应该要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