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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引以为鉴!罗平一公职人员因醉驾被判刑三年还得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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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会琼 赵融  发布时间:2021-04-28 11:14:29 打印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早已成为了公众的共识

但还是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

漠视交通法规

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

无独有偶

罗平一男子面对执法人员查酒驾

不但不接受检查

猛踩油门

全然不顾挂在车上的执法人员

拖行百米后,又肇事……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在朋友反复劝阻下仍心存侥幸,在饮酒后驾驶自己家的云DKXXX号小型轿车载着两个女儿从饭店向罗平县324国道方向行驶,途经罗平县腊山街道嘉禧建材城时,夜查酒驾的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杨某某示意孔某某停车接受检查,经过快速酒精检测仪检测后,检测仪发出预警,于是杨某某示意被告人孔某某靠边停车接受进一步检查,自知闯祸的被告人孔某某突然启动车辆,猛踩油门,杨某某挂行500余米至鲁布革大道与老324国道交叉路口时,被告人孔某某驾驶的汽车又与与刘某某驾驶的云D0XXX小型汽车相撞,后被告人孔某某调头将杨某某从车上甩下,沿老324国道逆向行驶约100米撞进路边绿化带。

经司法鉴定,送检孔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 128.09mg/100ml。

 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公安民警例行检查时,强行驾车逃逸,在国道上逆行,并将一名辅警挂行百余米后甩下,之后又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案发过程中其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一直在其车上,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正处于上诉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群众

还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不仅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严重危害

还将面临法律、纪律的严厉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将即时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

希望大家在推杯换盏之际

时刻谨记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远离酒驾,平安回家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