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险公司也增设了贷款业务,如果您也在使用这项业务,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账户安全。近日,被告人储某因犯盗窃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储某因长期沉迷赌博欠并欠下巨额债务,在被债主苦苦追逼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对好友设计了一出“狸猫换太子”的戏码……
2019年11月,被告人储某在帮助好友罗某某办理从某保险公司贷款手续过程中,在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秘密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与好友罗某用于办理收贷款资金的相同样式的银行卡进行调换,并在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罗某银行卡中的65000元人民币通过“罗平县某茶庄”刷卡套现。
罗某某到银行查询得知自己银行卡被调换后,被告人储某才把银行卡归还给罗某;在罗某某要求其一起到银行核实贷款资金是否到账后,才告知罗某所贷款项中的65000元已被其套现用于偿还债务。
后经罗某多次讨要,被告人储某自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2月3日先后通过微信偿还罗某款项11730元,之后因无力还款而中断了与罗某联系。罗某于2020年6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储某母亲代其赔偿了罗某经济损失68100元,并取得罗某谅解。
罗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储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该案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财亦应有道,耍小聪明无论实施“盗”或“骗”,都将难逃法网。与此同时,在办理贷款时,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和相关银行卡、账号、密码信息泄露给他人。手机支付快捷便利,但使用时也不可忽略其安全性,要注意手机设置和账号保管,别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