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已经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拆除了共用场院上的建筑,拆了以后申请人的儿子李某也去现场看了,你们能不能解除我的强制措施?”5月的一天,执行法官接到了被执行人李某国这样的电话。
关于袁某申请执行李某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调解,由李某国在2020年12月30日前拆除占用与原告袁某共用场院上的建筑(转角房屋)。该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某国迟迟未履行,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与李某国进行沟通,李某国表示当时调解时法官说在2021年8月份拆除就行,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联系后,确定了拆除建筑的时间就是2020年12月30日。随后又联系到李某国,要求其限期履行,李某国一会儿表示自己一家都在昆明打工,没时间;一会儿表示要等自己的房子拆旧建新后再拆除建筑物。过后李某国更是不接电话,无法联系。执行法官认为,李某国具有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又逃避履行的情形,在与申请人沟通后,依法决定将李某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进行公布。
李某国因建房想去贷款,被银行告知其上了失信名单,无法进行贷款,此时李某国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赶紧回到罗平拆除了该建筑并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跟申请人进行确认,确定李某国已经履行完毕后,解除了对李某国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措施,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也顺利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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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