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暴力抗法尝苦果 父子四人被拘留
分享到:
作者:刘奎  发布时间:2021-08-06 09:05:32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表达了一家人团结一致,上下一心,同心同德,做事情就容易成功的意思。但前提是做正当的、法律允许的正义之事;如果做反了,做违背法律,甚至暴力抗法的事情,那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7月27日,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与马街中心法庭在执行刘某能申请执行孙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态度蛮横、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孙某华决定拘留十五日,对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孙某华长子孙某兴、四子孙某理、八子孙某金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对态度极其恶劣的孙某理罚款20000元。尝到了暴力抗法的恶果,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才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8年申请人刘某能与被申请人孙某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并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该案导致被申请人孙某华,及孙某华的二儿子孙某兴受伤住院后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健康权纠纷双方诉至法院。因打架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罗平法院判决刘某能支付孙某华各项医疗费用共计13329.05元、支付孙某兴各项医疗费用共计15895.57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孙某华支付刘某能工程款36294.7元。后孙某华不服判决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判决邮寄至孙某华处时,孙某华收到判决后知道判决维持原判后将判决“退回”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认为“自己没有收到判决就不用履行义务了”。

    判决生效后三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联系了孙某华及其二儿子孙某兴及刘某能表示如果能互抵案款,孙某华只需支付刘某能7069.95元。但孙某华及其二儿子孙某兴明确表示不同意该意见。本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过程中,执行人员已经明确告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被执行人孙某华仍然拒不签字,要本院先执行因健康权纠纷赔偿的13329.05元以及二儿子孙某兴的各项费用15895.57元至于判决自己给付的工程款36294.7元,一方面是认为工程有质量问题,自己不应该给付工程款;另一方面明确表示判决书已经被自己“退回”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所以拒不履行。

在充分分析本案的情况后,7月27日,罗平法院执行局、马街法庭马街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决定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将孙某华带到法庭后其儿子打电话辱骂执行人员,并表示要执行干警送其父亲回去。在此期间,由于孙某兴不愿意抵扣,刘某能主动缴纳了其应当给付孙某华二儿子孙某兴的案款15895.57元。被执行人孙某华依旧态度蛮横,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屑一顾,始终认为错的都是别人,自己拒不履行义务。最终,本院依法做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听到消息的被执行人孙某华妻子及长子孙章某、三子孙某周、四子孙某理、八子孙某金气势汹汹来到法庭,在安检过程中孙某周擅自进行拍照,执行干警进行制止。于是兄弟几人出言威胁,态度恶劣,并且孙某理拉凳子威胁执行干警,并作出要用凳子砸人的动作,抗拒执行、妨碍执行。之后罗平法院同样依法对其作出拘留时,被拘留人孙某理仍然不听执法人员劝告,妨碍执法、并用手铐打砸法庭安检一体机。最终决定对孙某理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0000元,被申请人孙某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孙某华长子孙某兴、八子孙某金妨害执法、辱骂执行人员依法拘留十五日。

强制执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强制执行是落实司法为民工作、兑现胜诉者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罗平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工作理念,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甄别不同案件类型与性质,刚柔并济,有效推进执行工作。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柔性执法与鼓励措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对于拒不履行、抗拒执行、暴力抗法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强制履行义务,维护法律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