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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妨碍执行、辱骂干警被“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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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小稳  发布时间:2021-08-13 08:37:16 打印 字号: | |

2021年8月10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时,申请执行人的舅子尹某丙妨碍执行并辱骂执行干警后法院干警果断对尹某丙采取强制措施因尹某丙的“负隅顽抗”,致罗平法院3名执行干警身体不同程度受伤,2台执法记录仪被损坏。嚣张的案外人尹某丙最终招致15天司法拘留、20000元罚款的处罚,尝到了法律严惩的苦果。

家住罗平县腊山街道普妥居委会某自然村的王某甲与普妥居委会另一自然村的李某乙系同胞兄弟关系,其二人的父亲为李某甲。1992年3月4日,王某甲分家另立户生活时,与其父李某甲签订《分家契约》,其中约定“岔路”土地由李某乙耕种,“乌冲二田”土地由王某甲耕种。但自1993年以来,“岔路”土地一直王某甲管理使用,“乌冲二田”土地由李某乙及其父母管理使用。1999年4月2日,罗平县人民政府向王某甲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岔路”土地属于王某甲户承包的土地。2007年,普妥村委会八村民小组(即现在的普妥居委会第八居民小组)与王某甲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将“岔路”土地发包给王某甲户管理使用;同时,罗平县人民政府向王某甲颁发(2007)第08003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王某甲对“岔路”土地享有管理使用权。2019年10月11日,李某乙将王某甲已播种了油菜籽的“岔路”土地翻犁掉,王某甲之妻因此报警要求处理。2020年2月12日,李某乙堆放建筑垃圾在“岔路”土地里,王某甲于2020年2月21日提起诉讼。后经罗平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云0324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乙立即停止对原告王某甲管理使用的“岔路”土地的侵权,清除其堆放在“岔路”土地里的建筑垃圾,今后不得再对“岔路”土地实施侵权行为。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0日,王某甲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5月31日上午,罗平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李某乙堆放建筑垃圾的“岔路”土地查看现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到现场,当场告知被执行人李某乙限其一个星期清除其所堆放的建筑垃圾。但矛盾已久的两兄弟当场便恶言相向,在执行干警的一再警告下双方才离开了“岔路”现场。2021年8月10日上午,因被执行人李某乙一直未履行,罗平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前往“岔路”地强制执行。迫于法院的执行力,被执行人李某乙在执行干警的监督下立即进行了建筑垃圾的清除工作。在该案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的舅子尹某丙突然来到执行现场,大声说“你们的垃圾不能堆放在这里,你们法院的执行不,申请人自己出钱自己搬。”执行干警问他是谁,他说:“你们管我是谁。”然后执行干警告诉他案外人不要妨碍执行,并告知他申请人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但尹某丙仍然不听法院提醒,并且大声喧哗,妨碍执行、辱骂执行干警。在场的执行干警当即对尹某丙采取强制带离执行现场措施,因为尹某丙的妨碍执行,导致3名执行干警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2台执法记录仪被当场毁坏。后尹某丙被强制带回罗平法院,当即做出对尹某丙拘留15天,罚款20000元的决定。看到法院对其“动真来硬”措施后,尹某丙开始慌了,不断地向执行干警认错,不停地请求执行干警不要拘留他,他退休前也是政法干警,愿接受法院罚款处理。在体检完带回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等待核酸检测结果的过程中,尹某丙的妹到法院代其交纳了10000元罚款,并赔偿了被损坏的执法记录仪相关款项。在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管理使用的“岔路”土地里堆放建筑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尹某丙向法院提交了真诚悔过书后,罗平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尹某丙的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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