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9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九龙中心法庭受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经过先后三轮调解,好话说尽,终于在2021年8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王某才及谢某梅起诉邻居王某明及何某明,称在农村建房,一般每家都要留出30公分的滴水沟,可王某明一家紧挨着自家平房搭建灶房,不但不留出滴水沟,还把自己家留出来的滴水沟也给占用掉,这直接影响了雨水的排放不说,雨大时还会冲到二原告的房屋墙体,雨水也总是渗透到原告家房屋内,严重妨碍了二原告的生产生活。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把灶房移至距离自家平房60公分。可俗话说的好,“房怕盖上,坟怕葬上”,房子建起来再拆除对当事人来说是很困难的。
法官本想着,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抵对门,邻里关系和睦,对生产生活有很大的帮助。可是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软硬兼施,当事人油盐不进,执迷不悟。法官坚持调解,认为判决并不能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于是8月27日再次组织双方到双方所在村委会进行调解,经过长达四个小时的调解,法官及村委会工作人员从法理和情理深入给双方做工作,最后终于达成协议:二被告拆除灶房上的一排彩瓦,并在灶房上安装卷水槽,拆除彩瓦及安装水槽费用由原告承担;二被告今后拆除灶房重建房屋时需留出60公分滴水沟。
这种调解方案也是依法有据的,《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