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贵州籍被告代某某因投机取巧,瞒天过海利用现代化工具在罗平实施驾校考试作弊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另处罚金五千元。据了解,该案在罗平尚属首例。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驾考学员方某某利用其购买的作弊工具(入耳式蓝牙耳机、摄像头、移动WIFI接收器等物),在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场所进行科目一理论考试作弊,被告人代某某在考场外帮助作弊,方某某在考试期间被当场查获。
审理中,被告代某某坦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