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罗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员工在担任受雇公司工作中受伤并起诉公司的案例,经耐心细致的调解说理,双方均表示明白自身责任,并同意对半承担损害责任。最后,公司将本该承担的赔偿数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赔付给员工,双方握手言和。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罗平某广告公司并在公司主要承担室内工作。2019年1月30日,因订单多,原告被公司临时抽调协助户外安装人员从事户外广告安装。在安装罗平县云贵路汽车客运站对面二楼广告牌时因安全注意不够从高处跌落受伤,后到罗平县人民医院医治,经医院诊断为爆裂性骨折等伤情。从2019年5月1日起到2021年1月30日多次住院并手术,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此期间,被告公司垫付了原告的全部医药费,保险公司支付了原告保险金近4万余元。除此之外,现原告王某起诉要求被告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均明白了自身过错和责任,原被告均对安全生产注意不够,均有过错。经耐心说理,双方握手言和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9万元而成功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