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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购买保险期内患病,保险公司却无理拒赔,看罗平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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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庭伟  发布时间:2022-01-20 16:16:14 打印 字号: | |

日前,罗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曲靖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履行对原告何某某的赔付义务,有力的维护了保险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2019年6月30日原告何某某在被告处购买“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交费2800元,20年交完,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时原告还在被告处购买“健康华贵B款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2020年8月,原告购买该保险14个月后,在罗平县人民医院检查为“三叉神经瘤”趋向良性肿瘤后原告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经诊断为右侧颅底交通性肿瘤、神经纤维瘤、低蛋白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后进行开颅切除肿瘤手术,住院33天,用去医疗费7万元。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10万元及关爱保险金2万元可被告却以原告的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肿瘤,不符合理赔条件拒绝支付。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罗平法院。

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该保险生效日期为2019年7月1日。合同明确约定: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第9条原文如下: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缴纳了保费,原告患病发生在180日后,且属约定的重大疾病,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10万元及“关爱保险”的保险金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何某某“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10万元及关爱保险金2万元,共计12万元。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法官提醒:公民在购买类似保险时,一定要熟悉合同核心内容,并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可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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