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陈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经过审理查明,在此之前,被告陈某某就因四次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予行政拘留18日、罚款9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云D0J4XX号小轿车由昆明市官渡区向呈贡区方向行驶,1时40分许行至昆明市彩云北路新亚洲体育城三号门附近路段时被昆明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5.95mg/100ml。在此次犯罪还没有处理的情况下,2021年7月2日,陈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浙C99GXX号小型汽车由罗平县城向鲁布革乡方向行驶,18时许,途经大水井乡河沟槽子路段时,因接打电话所驾车辆与路边石墩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陈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07mg/100ml。
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某2次醉酒驾车,且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宣判后,陈某某提出,对判决没有意见,只是要求暂缓执行,待其过完春节再去服刑。对此无理要求,法官表示无法满足。看来,今年的春节,陈某某只能因为自己的任性而在高墙里度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