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该房屋实属他人所有,为维护权利人正当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终于促成三方和解并按时履行。
关于方某与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决,由保某偿还方某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以50万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而在开庭审判之前,方某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保某名下位于曲靖市麒麟区某小区的房屋。法院经审查认定后,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曲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该房产。判决生效后,保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息合计710000元及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
执行法官接受案件后,就组织双方在一起进行过和解,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达成和解协议,方某遂提出对保某名下的被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准备评估拍卖的过程中,案外人张某向执行法官提出,这套房屋其实是属于自己所有,请求法院中止对房屋的执行。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随后执行法官多方调查取证,查明:该房屋原先属于张某所有,在建成时暂时没有办证,2016年张某与保某签订协议,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保某,不动产权证就办在了保某名下,保某在一年内付清房款。协议签订后保某仅仅支付了7万元,就未按协议内容支付房款,随后张某与保某签订《房屋退还协议》,保某将房屋退还张某,在此期间因不动产登记、转移或变更产生的费用由保某承担。但是双方并没有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房产一直在保某名下,此后就被罗平法院查封。
执行法官考虑到,虽然张某可以去提执行异议,但异议成立后也只是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还是没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随后多次跟当事人进行沟通,力争妥善解决问题。因为张某、方某均在曲靖市工作,工作日期间不方便到罗平,执行法官遂决定组织三方当事人在星期六早上到罗平法院执行局进行协商。三方当事人在法官苦口婆心的调解之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案外人张某代被执行人保某赔偿申请人方某欠款,方某同意不追偿利息,再让一部分本金,要求对方在三日内赔偿40万元就可以。随后三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张某也按时交纳40万元到罗平法院。执行法官通知方某领取案款,又到曲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了对该房屋的查封,并通知张某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最终,这件案件顺利结案。
这一案件能够顺利执行完毕,与执行法官灵活掌握执行方式是密不可分的,执行法官充分考虑案件整体,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耐心多次做工作,减少案外人诉累,不仅解决了纠纷,也体现了执行效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