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人刘某某,你们贴的开庭公告我看到了,我正在往你们那里赶,可能会迟到几分钟……”1月4日上午,马街中心法庭接到了被告刘某某的电话,接到电话的书记员也多了一份喜悦,当事人能够到场,就为有效调解、案结事了提供了机会。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刘某某从原告经营的店赊购外墙漆,共欠款57160元,后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一直未付款,后无法联系,遂诉至法院。马街中心法庭立案受理后,无法联系被告刘某某,后决定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调查其下落,经过调查后,其同村村民表示刘某某外出务工,已经多年没有回老家了。在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到被告人所在的村子里面贴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过程中,刘某某通过村民得知了被起诉及开庭的事项,被告刘某某到达法庭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冰释前嫌,实现了案结事了。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2022年1月1日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因此,公告送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法院张贴公告;二是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三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其实通过公告送达的案件,主要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被公告当事人能到庭的情况较少,一般都是缺席审理。
但立足基层山区法庭的现状及实践经验,比较三种公告送达的优劣,马街中心法庭主要选择以到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为主要的公告送达方式。一方面是立足山区法院实际,当事人大多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关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相对较少,在媒体上看到公告的概率极低,但通过到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充分利用熟人社会、乡村邻里之间的人情世故,互通消息,最终受送达人接收到公告信息的概率大大提高,也更有利于从实质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与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信息相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让司法为民、利民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