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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妨碍执行、抗拒执行、辱骂司法工作人员,不是你想走就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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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刚  发布时间:2022-02-14 15:59:3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但这并不能成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借口,确实无能力偿还可以争取和申请人协商延期履行达成执行和解等,有事情好好谈。若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动不动拔腿就想走,抗拒执行,肆意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做出藐视法律的行为就要付出沉重代价的,万万不可把法律当作儿戏。

案件回顾

2022年2月9日晚,罗平县人民法院九龙中心法庭与执行局联合执行成功三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工程老板曹某雇佣刘某、张某、杨某为其做工,经过结算仍欠刘某6650元,欠张某4800元,欠杨某5700元。经过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曹某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刘某、张某、杨某劳务费3000元,剩余部分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履行期限已过,曹某未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督促曹某履行给付义务,其称在外地回不来等为由未履行给付。

2022年2月8日,刘某、张某、杨某申请强制执行。曹某于2022年2月9日下午到九龙中心法庭陈述还款计划等,但在发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做工作过程中,其妻子刘某稳拉着曹某就要走,并以恶劣态度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妨碍执行。而刘某也未立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罗平法院当即依法决定对刘某菊及曹某拘留15日。在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刘某菊不知悔改,仍威胁并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其态度行为极其恶劣,罗平法院依法对刘某稳罚款10000元。

刘某菊及曹某见法院动了真格,随即筹钱交清了案款及缴纳了相应的罚款,同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其辱骂的干警道歉,并写下具结悔过书愿意改正错误。鉴于刘某菊及曹某主动承认错误并改正了错误,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刘某菊及曹某的拘留。

法官寄语

法治社会无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罗平法院九龙中心法庭坚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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