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石,而不当的家庭教育往往让孩子染上种种不良习性,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新模式。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依法带娃”行为被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内。
近日,罗平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对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发出两份家庭教育督促令,原因是综合审判庭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平常外出务工,对孩子监管教育不力,放任孩子结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人员,最终犯下罪行。督促令督促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一、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关注孩子的心理和情感状况,多沟通交流,给予孩子更多的亲情和关爱,挽救他而不是放弃他,让他更多地感受父母和家庭的温暖,自觉接受教育和管理。二、帮助孩子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重视培养孩子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培养吃苦耐劳的进取精神,督促帮助他学习一门谋生技能,让他学会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劳动去创造财富。三、督促孩子加强学习,培养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将来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
经过家庭教育指导,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对因为自身教育监管不力,导致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深深自责,对今后如何教育孩子有了明确的方向。随后,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签署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承诺今后将切实承担起对子女的教育责任,与孩子保持密切联系,进行有效沟通,教育孩子努力学习文化、法律、技术知识,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罗平法院自今年6月初联合县教体局、县妇联、团县委、县关工委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以来,聘请11名具有专业知识或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未成年人教育事业的人员为家庭教育指导师,将陆续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四十八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