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地处祖国西南边疆,历史上属缴外蛮荒之地,明以前的历史文献中鲜有关于罗平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记载。元朝建立云南行省后,在罗平实行土司统治。明万历改土归流前土司统治时期,辖区内行政、司法工作由土司掌握,州同协理。在今九龙街道旧州村原土官城内,曾设有大堂、二堂、监狱、杀人场所。
改土归流后,州城迁建至今县城所在地,由朝庭任命的流官知州执掌行政和司法,并设吏目1人辅理刑禁。1909年,州署设六房,知州兼理审判,聘请刑幕协助办理。刑房管刑狱,吏目管公安秩序,下设三班捕快执行缉捕任务。光绪三十四年设警务所,有巡长,巡警8名。
民国2年,罗平废州改县,裁六房,设行政、理财、司法3科,司法科内设刑事、民事庭,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民国36年2月15日改为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书记官各1员及民事、刑事庭,由地方行政官员行使司法权。
1949年3月,罗平县临时人民政府成立后,下设民政科。当时主要根据中共罗盘地委颁布的《罗盘区临时刑事惩治条例》《民事诉讼处理暂行办法(草案)》及有关法规处理民、刑诉讼案件。
1950年,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分别设立县公安局和人民法院。1950年4月1日成立罗平县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审判员4人,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当时尚无法可依,裁判依据主要根据当时审判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1951年3月20日成立罗平县临时人民法庭,设审判长、副审判长及审判委员会,审理刑事案件。1952年1至6月,县级机关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后,为审理污案件,专门成立机关人民法庭。8至12月全县开展土地改革后,共成立12个分庭,负责审理土改中的案件。1955年7月14日设立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1958年“大跃进”后,受“左”的思想影响,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实行“出门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和“一竿子插到底”的政策方法,出现“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的现象,法律监督被取消,办案程序被破坏。
1961年恢复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程序和办案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侦察、批捕、起诉、审判统归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办案组办理。1973年撤销军管,恢复县公安局和人民法院,1979年元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1981年3月5日县政府设立司法科,1983年12月改为司法局。此后,检察制度、辩护制度和审判制度逐步健全,机构设置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