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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场】高效为民,罗平法院日结两起相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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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求哲  发布时间:2022-11-30 15:47: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阿岗中心法庭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强制执行活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干部、新闻媒体的监督见证下,通过周密计划,统一部署、集中行动,对位于本县阿岗镇的一批相邻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因事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为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提供了司法保障。


装载机速通堵路石

地点

罗平县阿岗镇海马村委会海马村“死人山”(地名)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坤、王某国、王某书申请对王某清相邻同行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该案经罗平县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要求被告王某清自行拆除通道上的障碍物,确保该路畅通。因被告未履行,申请人于2022年7月向罗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某清对判决不服。执行干警告知王某清,其主张的理由于法无据,在两次审理中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能证明,但王某清态度强硬,拒绝清除通道上的石头。执行干警遂针对该案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
执行时间节点

2022年7月:申请人向罗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月14日10时35分:执行队伍抵达执行现场,拉好警戒线,申请人找来的装载机进入现场对该通道上的石头等障碍物进行强制清除;

11月14日11时:通道上的障碍物清除完毕,申请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现场

速拆障碍墙,浇筑水泥通道

地点

罗平县阿岗镇法郎村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国、李某坤于2021年6月向法院起诉刘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经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国、李某坤两家人住房与刘某住房相邻。

二原告生产生活需从被告家旁的道路通行,该道路为历史通道,亦是村集体的生产生活通道。后刘某在道路两侧建盖围墙和小房子,致使该道路变窄,影响二原告及其他村民正常通行。

遂依法判决,由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该道路上的障碍物。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但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5月,李某国、李某坤向罗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时间节点

2022年5月:申请人向罗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月14日13时:执行队伍抵达执行现场;

11月14日14时:挖掘机拆除了占据道路的围墙并进行清理;

11月14日16时:申请人找来混凝搅拌车对该路面进行浇灌;

11月14日18时:水泥路浇灌完成。

执行现场



 

 
责任编辑:罗平县法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