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是被执行人常见的规避执行手段。近日阿岗中心法庭成功制止了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行为,击破了被执行人“暗度陈仓”的美梦,有效保障了执行申请人的权益。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4日,周某在为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双方对治疗结束后产生的108000元费用产生争议,后经罗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明某在后续过程中仍未按时向原告周某履行,原告无奈之下向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明某一再拖延履行,尚有40000元执行案款未向申请执行人周某按时履行。
2022年11月30日下午,还未到上班时间,阿岗中心法庭的办公电话却急促地响起。法官接起电话后,申请执行人的丈夫在电话中言语匆匆地向法官反映,被执行人一方面声称自己没有能力履行民事调解书中所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却正在偷偷变卖个人财产。
在收到这一线索后,法官当机立断,迅速安排法庭工作人员准备好各类协助执行文书、执行拘留文书以及警用装备。十分钟后,法院警车朝着正在施工的舍德服务区飞驰而去,留下一溜黄灰在后面追赶。
下午三点,当警车刹停在服务区的施工场地时,舍德服务区项目部的工人已经将被执行人的一堆钢管搬上了废品回收站的卡车。在执行法官的安排下,法庭工作人员打开执法记录仪朝正在搬运钢管的人群靠拢走去。
经过再三确认,这一堆钢管确属被执行人所有,并且已经以2.2元每公斤的价格变卖给废品收购站。本着及时、果断、便捷的执行理念,执行法官与舍德服务区项目部后勤工作人员及申请执行人迅速进行了三方协商。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说明和细心解释,舍德服务区项目部工作人员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并且清楚在代被执行人变卖财产后应当根据执行协助裁定和执行协助通知书的规定将变卖价款交付法院作为执行案款。
最终,服务区工作人员同意协助在场法官实施执行,申请人也同意将被执行人的这批钢管变卖后的价款用以履行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
随后,阿岗法庭工作人员在服务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一路紧随装载钢管的货车从服务区工地驶出,踏上了一条弯曲坑洼、黄灰漫天的押运之路。
下午四点半,历经一个小时翻山越岭的颠簸和一次剐蹭事故的紧张后,装载钢管的货车最终驶上了废品收购站的地秤。经过执行法官、申请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和废品收购站老板先后确认无误后,被执行人的整车钢管以9636元的总价成交。
钢管顺利变现后,项目部工作人员一直担心被执行人找他索要赔偿。执行法官向他解释,协助执行是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书中对协助执行义务人所确立的义务,如果你们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将面临不同程度的追责,事后你们完全可以凭借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书与被执行人当面对质!
下午5:36分,9636元的执行案款顺利交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当申请执行人脸上泛起笑意后,参与执行的工作人员擦了擦脸上被汗水浸湿的尘土,瞬间觉得原来奔波和颠簸也可以是一段美好的回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